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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关于修订印发《锡林郭勒盟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来源: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发布时间:2026-06-10 09:22 浏览次数: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锡林郭勒盟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已经行署2026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2026年6月2日      

  锡林郭勒盟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

  为切实加强我盟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压实各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盲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若干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补充任务分工》等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结合我盟工作实际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制定本职能分工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控制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旗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构建科学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三)盟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全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强化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六)其他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二、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知识教育普及工作。    

  (二)健全完善并监督实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规划计划、工作方案等,严格行业准入,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及时分析预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检查、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四)健全完善并监督落实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五)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六)依法查处打击本行业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七)健全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依法指导组织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配合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对本行业领域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积极推进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承担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本行业领域内大型活动、培训、会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十)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领域内电气焊及热切割安全监管工作;各地区安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电气焊及热切割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监管部门。    

  (十一)属地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园区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盟委、行署及盟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具体职责    

  (一)盟发改委(盟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有关规定对新、改、扩建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从源头管控安全风险,积极支持安全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装备、物资储备、应急力量和应急管理信息化等项目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工业企业自建自用天然气站(能源行业领域除外)基本建设类项目备案,从落实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项目备案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盟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盟级粮食和救灾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盟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调运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运营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盟教育局    

  负责教育系统(含幼儿园、职业学校)安全监督管理,统筹做好学校安全、校舍安全、防范高处坠落事件等工作,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避难演练。负责督促全盟职业学校做好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工作。负责重大校园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学校内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校外教育培训综合治理,指导校外教育培训综合执法;加强师生外出实习、研学等活动安全管理。负责指导各地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引导,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学校引导学生和家长选择合法合规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合法手续的托管机构(含小饭桌)。承担校园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三)盟科技局    

  负责将安全生产领域科技进步纳入全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安全生产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域科技创新激励机制,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研发,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按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和安全生产工作。    

  (四)盟工信局    

  负责全盟工业和信息化有关行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组织落实化工园区认定申报工作,并推动落后工艺、产能退出,协调督促全盟开发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在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发展规划、政策规范、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落实通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全盟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盟通管办督促全盟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承担电子制造业、装备制造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全盟工业园区(开发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保温材料技术类改造项目备案工作,依法依规推动技术方面落后产能退出。负责工业企业自建自用天然气站(能源行业除外)技术改造类项目核准请示的转报及项目备案;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并将项目核准、备案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负责所监管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五)盟公安局    

  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牵头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以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购买、运输、邮寄、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的许可,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监控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流向;核发剧毒危险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负责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买卖的监督管理。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燃气企业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燃气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依法查处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和违规大量储存燃气、倾倒残液、偷盗燃气、倒卖报废钢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及行驶路线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按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医养结合机构、托管机构(含小饭桌)、“九小场所”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和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配合消防救援机构、住建部门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治安、刑事案件。负责依法查处危险物品(含醇基燃料、液蜡醇醚等)道路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物品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制售假冒伪劣充电桩产品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查处破坏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依法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偷开他人航空器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配合有关部门对工业企业自建自用天然气站非法储存、销售燃气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查处;对生产销售伪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非法经营燃气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外卖配送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督促配送单位加强日常交通安全教育。承担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六)盟民政局   

  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婚姻登记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丧葬用品服务场所、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福利彩票销售系统等民政服务机构(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及检查全盟民政系统(行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加强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安全监管。负责指导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排查整治工作。    

  (七)盟司法局    

  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协调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监督全盟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和相关应诉案件。负责戒毒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安全生产立法修法支撑保障。    

  (八)盟财政局(国资委)   

  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财政政策,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能力建设的支持。负责安排落实盟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所需工作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指导监督各地区财政部门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负责盟本级国有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出资监管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所监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负责督促指导国资企业负责运营的景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九)盟人社局    

  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等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市场和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等法律法规及知识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内容,指导安全生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工作。负责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行为,依法推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开展工伤预防,指导工伤认定并监督落实工伤保险待遇。负责依法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落实劳务派遣灵活用工相关工作规定,承担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责任。配合、支持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的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工作。指导各地督促企业依法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持续推进安全生产相关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   

  (十)盟自然资源局   

  负责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证采矿、越界勘查、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取缔非法矿山和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组织并监督检查全盟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负责地质勘探(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探除外)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时发挥非煤矿山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牵头落实行业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有关工作要求。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地质灾害预防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落实地质灾害防护标准。负责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及化工园区、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门区域和周边安全控制距离等有关内容按照程序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并做好规划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相关部门做好铁路、公路、旅游景区、重要基础设施等区域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工作,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严格落实化工园区、城镇燃气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危险化学品救援基地、消防设施、停车场、尾矿库等的规划布局、审核、报批等工作,依法认定、查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对在铁路、重要公路、河流、堤坝、城镇市政等重点领域一定距离以内违法取土、挖沙、采矿、采石、用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组织处置并通报相关部门。负责盟本级登记发证权限的新设矿山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准入工作。负责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时按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指导各地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违反规划许可改变建筑规模、用途,或临时建设逾期未拆除等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建设行为和房屋建筑进行监管和查处。负责做好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设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选址审核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一)盟生态环境局    

  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含液氨、废电池)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生态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生态环境风险程度评估,负责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加强放射源异地备案管理。负责全盟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挥发性有机物回收企业设备设施监督管理,指导监督重点环保设施(设备)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治理。    

  (十二)盟住建局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检查指导,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物业服务、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动落实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构建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负责建设工程 (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建筑工地电梯安装环节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市政公用行业 (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园广场、城市照明、供排水、渣土、供热、市容环境治理、园林绿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防洪排涝设施、燃气等各类管网管道)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对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以及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等违反建筑法的建设行为和房屋建筑进行监管和查处。严厉打击建筑企业违法违规出借资质、违法分包转包、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负责推进城镇燃气“一件事”全链条安全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托管机构(含小饭桌)燃气使用情况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城镇燃气(含其他民用管道燃气)安全生产检查指导。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的审批,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含其他民用管道燃气)安全监管制度;协调地下燃气老旧管道改造更新和路面开挖审批工作。承担城镇燃气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城镇燃气经营活动日常监管,维护行业市场秩序,宣传安全用气常识,保障城镇燃气经营安全,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拟定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牵头组织相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各旗县市(区)、有关部门对餐饮等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实施行政处罚。督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工业企业自建自用天然气站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和安全用气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依法依规查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导监督农村牧区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及燃气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负责矿山等重点行业外委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认定和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加气站(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加氢站安全生产检查指导工作。负责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负责引导居住区管理单位为充电设施运行维护提供便利,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依职责做好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消防安全管理,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负责对充(换)电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的监督管理。负责下属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醇基燃料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照职责分工督促使用醇基燃料的餐饮场所落实相关安全要求。负责商砼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负责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时,对房屋建筑保温材料防火性能等情况进行审查或评定。按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托管机构(含小饭桌)涉及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监管。按职责负责城市公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专业生产委员会(包括城镇燃气、自建房、农村房屋等)办公室职责。    

  (十三)盟交通运输局    

  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牵头负责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负责落实锡林郭勒盟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做好辖区内有关部门和铁路部门“双段长”制日常工作协调。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交通安全设施、设备、标识等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公路运输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客货运输场站经营及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机动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车辆超限超载和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负责水上交通和水路运输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船舶超载和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负责渔船检验并对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工具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安全管理。按职责分工负责校车安全监督管理。指导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督导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负责指导督促公交专用充电桩、出租车专用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做好自建专用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沿线服务区、交通场站业主和经营单位,做好本场所内所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平台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交通专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保温材料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工业企业自建自用天然气站的燃气运输企业资质管理,负责车辆和从业人员危险品运输资质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和违反规定运输燃气的企业、车辆。根据业务相近原则履行辖区内民航、铁路安全监管属地管理责任。承担交通运输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十四)盟水利局    

  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水利建设工程(城区堤防、小流域治理、山洪沟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水电站等水利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水库、水电站等放水、泄洪安全预警提醒工作。负责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水旱灾害治理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利用水利设施开展垂钓和渔事体验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水利风景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建筑保温材料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五)盟农牧局    

  负责农牧渔业及其辅助性活动和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农牧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组织相关农业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种子、农药、兽药、化肥、有机肥、饲料(含原料)及其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饲草交易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业工程、农业设施建设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加强对田间地头初级农产品仓储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仓储场所经营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沼气利用)的安全监督管理。牵头负责休闲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对利用渔船开展体验式捕捞、利用渔业养殖场所(设施)开展渔事休闲等活动安全监管。指导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有限空间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农业观光园、休闲园、采摘园等农业新业态项目、农业观光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六)盟商务局   

  负责拍卖、成品油流通、旧货流通、汽车流通和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酒吧、住宿业)、大型商贸(会展)活动场所(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及农贸、集贸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商贸物流园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等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督促餐饮场所、商超加强对自有配送人员的安全管理。负责督促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配合醇基燃料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整治,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使用醇基燃料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按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七)盟文体旅游广电局    

  负责文化、体育和旅游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地区体育主管部门加强景区内体育休闲项目和赛事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对民宿、电竞宾馆、电竞俱乐部、剧本杀、密室逃脱、非动力游船等新文化旅游业态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娱乐场所(含歌舞厅、卡拉 OK 等歌舞、游艺场所,以及兼营娱乐项目的轰趴馆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含“剧本杀”“密室逃脱”等)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电子游艺场所、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演出活动)、艺术品经营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文化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景区玻璃栈道(桥)类、滑道类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室内冰雪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负责攀岩、户外扩展场地、户外露营基地、赛马场、水上观光娱乐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统筹指导旅游景区开放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A级景区开展安全评估,景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的场地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指导各类景区景点落实安全措施,压实属地责任与经营责任。指导各地及时发布安全提示提醒,提示提醒游客避免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督促旅游景区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设施设备检查维护,强化应急演练和救援力量建设,做好各类项目安全管理。督促旅游景区加强载人“魔毯”规范运营和安全管理,加强涉休闲渔业团队旅游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旅行社、旅游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客运、旅游设施设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文物保护行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文物修缮、迁移、重建、考古发掘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文保单位、文博场馆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广播电视重大工程、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体育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健身房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及销售网点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承办、参加国内和国际重大体育比赛及对外体育合作与交流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实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明确赛事活动组织者安全职责,优化办赛审批流程;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含冰雪运动、水上运动、蒙超、那达慕、马拉松、自行车越野等)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垂钓等渔事体育竞赛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加强航空体育运动项目赛事活动及其有关训练、普及和教育的规范管理;依据属地管理原则,由体育主管部门负责逐级审查开展航空体育运动单位备案材料;举办属于高危险性的航空体育赛事活动,应按照体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程序申办报批,未经批准,不得举办。按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和安全生产工作。配合颁证或许可部门查验在 A 级等文旅场所内组织实施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企业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空域批文、运行合格审定等审批材料;对证照证件不齐全或存在其他违规飞行行为的,严禁其在相关场所内组织实施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并及时通报属地民航监管部门;在接到通航安全事故信息时,立即通报民航监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配合开展联合调查。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加强备案电视剧网络剧摄制组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十八)盟卫健委    

  负责医疗卫生、疾病预防、计划生育、妇幼健康、职业健康等公益事业和服务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药品储备承储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美容机构的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消防等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群死群伤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牵头负责月子中心、母婴护理会所等母婴保健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指导督促有关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及时上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或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信息,并主动通报相关部门。按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医养结合机构中医疗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校外培训机构、托管机构(含小饭桌)加强卫生防控工作。   

  (十九)盟应急管理局   

  承担盟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盟安全生产规划,组织起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有关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盟直有关部门和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盟性安全生产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负责煤矿(含配套洗选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健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应对机制,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协调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指导协调组织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健全完善全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牵头组织由盟行署负责调查的相关较大及盟行署认为有必要调查处理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煤矿、特种设备、农业机械、电力安全、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器、管道保护事故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事故调查处理主体有具体规定的除外)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执业行为监督管理。负责全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工作。依法行使对工业企业自建自用天然气站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所监管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对作为生产企业原料使用的 LNG、CNG 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安全监管。负责对属于危险物品的醇基燃料(闪点不大于 60℃或醇总含量不低于 70%)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协调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负责督促本系统有关单位加强所租用的通用航空有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所属公司做好应急救援和飞行安全工作;在临时租用、征用通用航空有人驾驶航空器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负责督促航空器所属通航公司提前向民航监管部门报告应急救援飞行任务信息。承担盟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和综合灾害防治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职能。承担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能。  

  (二十)盟市场监管局   

  负责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负责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地电梯安装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销售环节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包括罐体,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签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证后监管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对烟花爆竹实施质量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配合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燃气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销售环节的质量监管,以及燃气经营环节计量、商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生产和充装、销售假冒伪劣燃气、超期未检气瓶及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查处燃气经营活动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短斤缺两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无照经营燃气行为。会同住建部门督促企业开展公用燃气管道定期检验工作。依法办理工业企业自建自用天然气站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负责工业企业自建自用天然气站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工业企业自建自用天然气站有关特种设备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九小场所”,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管控。按职责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按职责会同文体旅游部门对景区内特种设备进行监管。组织开展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组织推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国家标准。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消防器材、充电宝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负责对取得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依法查处校外培训机构、托管机构(含小饭桌)无营业执照违法经营行为。负责生产、销售环节建筑保温材料产品质量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建筑保温材料产品。负责生产流通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计量检定;负责对获得 CCC 认证证书的电动汽车供电设备认证活动监管,查处认证违法行为。在盟行署的领导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承担特种设备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二十一)盟能源局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力行业(含储能电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事故)应对处置的指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配合协调全盟能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电网侧、电源侧独立电化学储能运行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供电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电网企业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供电安全管理工作,并做好安全用电宣传。负责能源电力行业自建自用天然气站项目核准、备案管理,从落实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项目核准、备案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组织相关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承担能源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包括电力、油气长输管道)职责。    

  (二十二)盟林草局   

  负责林业、草原、湿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全盟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造林种草、森林和草原管护、林草有害生物防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森林康养基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在本行业领域开展的航空喷洒、森林草原防护、林业勘察等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时,要求组织实施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企业或单位,必须持有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等文件,并将此作为委托服务或采购招标的前置条件;负责督促本行业领域相关单位、企业对承接飞行任务企业的资质合规(含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空域批文、运行合格审定等)进行审查,监督其依法开展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在接到通航安全事故信息时,立即通报民航监管部门及应急管理部门,配合开展联合调查,保障应急处置急需使用林地保障事宜。    

  (二十三)盟国防动员办公室   

  负责锡林浩特市域范围内的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各旗县市(区)国动办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设立在人防工程内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持续做好单建人防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严格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联审、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指导做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所属的人防工程日常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做好人民防空防护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二十四)盟气象局   

  负责气象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指导监督管理。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监督管理,组织监督实施有关雷电安全生产政策措施。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 (构) 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防御雷电灾害。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二十五)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五处    

  负责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工作。依法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煤炭深部安全开采工程试验,提高深部开采安全水平。按职责督促矿山企业加强地面建筑及相关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六)二连海关、东乌海关   

  负责海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海关监管作业隐患排查,及时将发现的监管货物、作业区域安全隐患问题通报和移送相关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应急处置工作。对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负责依法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二十七)锡林浩特机场公司   

  负责锡林浩特机场、镶黄旗机场和西乌珠穆沁旗机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民航空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锡林浩特机场、镶黄旗机场和西乌珠穆沁旗机场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气象运行安全等工作。负责锡林浩特机场、镶黄旗机场和西乌珠穆沁旗机场安全检查、消防救援工作;负责净空保护和应急救援工作,对机场内供油经营部门安全运行实施监督检查。负责锡林浩特机场、镶黄旗机场和西乌珠穆沁旗机场经民航部门批准的利用滑翔机、载人气球、载人飞艇等实施高空旅游项目管理工作。协调公安等部门负责无人机非法飞行影响机场运行的管理和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紧急公共航空运输任务的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制定锡林浩特机场、镶黄旗机场和西乌珠穆沁旗机场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预案。按授权参与锡林浩特机场、镶黄旗机场和西乌珠穆沁旗机场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的调查,组织一般征候和一般不安全事件的调查。    

  (二十八)盟邮政管理局   

  负责邮政、快递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邮政、快递行业运行安全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负责邮件快件处理场所、营业场所、末端网点(寄递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旗县督促邮政快递企业加强无人车、无人机等运输工具寄递作业安全管理。    

  (二十九)呼铁局锡林浩特监察队    

  负责管辖区域内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铁路运输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铁路道口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专业监管责任。推动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各项制度落实,指导督促设置自然灾害、异物侵限、周界入侵等监测报警系统和桥涵防护预警报警设备。负责管内铁路专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保温材料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相关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依法依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并实施企业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依法组织相关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盟烟草公司    

  负责烟草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和卷烟销售、物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盟烟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烟草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政策、制度、规范和标准;组织制定并实施烟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烟草行业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检查、专项整治等工作;负责烟草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    

  (三十一)盟消防救援支队    

  负责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负责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和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负责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承担相关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社会消防力量建设。负责依法对消防重点企业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依职责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牵头负责醇基燃料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针对使用醇基燃料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和专项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规使用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燃料的消防违法行为。结合“双随机”抽查,对校外培训机构(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制考试培训机构)、医养结合机构、托管机构(含小饭桌)、工业企业自建自用天然气站、新能源汽车充电场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将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纳入监督检查内容。牵头具体组织实施包含小餐饮、小住宿、小网吧、共享自习室等在内的“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指导各地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场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及检查考核。依法行使消防监督管理职能,组织指导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依法依规,负责牵头组织由盟行署负责调查的较大火灾事故及盟行署认为有必要调查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各地依法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负责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执业资格管理有关工作。根据职责权限拟订相关技术标准,指导各地加强宣贯和执行。承担防火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三十二)盟工会    

  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诉求,指导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等活动和竞赛,增强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参与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广泛宣传劳动模范在安全生产方面典型事迹,指导开展工会系统群众性安全生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政策草案的研究和拟订工作。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负责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向企业报告事故隐患。    

  (三十三)锡林郭勒职业学院    

  负责本院及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构建学院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健全学院安全预警机制,制订各类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加强师生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存储、使用和管理,明确责任人、建立实验室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做好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工作;强化与有关部门联系,建立学院周边整治协调机制;创建安全、文明、和谐校园。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通用机场管理规定》《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等规章要求,负责锡市巴彦宝利格机场安全管理,组织好各类飞行活动和地面应急管理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本职责分工总体明确了盟直有关部门及驻盟有关单位或派出机构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涉及分级负责职责权限的,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确定。    

  (二)本职责分工未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部门、单位 “三定” 规定执行。如执行过程中,国家、自治区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调整执行。    

  (三)本职责分工印发后,《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分工的通知〉》(锡署字〔2024〕45号)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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